盡職調查的原則

2014-12-26 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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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職調查的原則
    盡職調查又稱謹慎性調查,是指投資人在與目標企業達成初步合作意向后,經協商一致,投資人對目標企業一切與本次投資有關的事項進行現場調查、資料分析的一系列活動。包含財務盡職調查及法律盡職調查等。就風險投資人而言,通過項目的篩選,對金字塔結構頂端剩下的有意向的創業企業,將會與創業企業家接觸,在協商一致的前提下,將對擬投資企業開展盡職調查,以全面了解創業企業基本情況及發展前景,為作出投資決策提供依據。
    盡職調查的原則
    進行盡職調查時,一般遵循以下原則
    (一)全面原則
    1.調查內容要全面
    就企業組織而言,風險投資法律盡職調查涉及企業的沿革、合法性、股東的構成與變更、內部治理結構、下屬機構以及關聯企業等;就企業權利而言,其涉及企業的所有
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知識產權及債權等;就企業義務而言,其涉及銀行貸款、借款、或有負債、正在進行或者面臨的訴訟、仲裁或行政處罰以及稅收等;就勞動人事而言,其涉及所有關鍵雇員的勞動合同的年限、競業禁止、是否存在與原單位未了的糾紛;就股東而言,其是否從事與被投資企業的類似業務、其是否涉及重大的訴訟、仲裁或者行政處罰、其股權是否被質押等。
    2.材料要全
    調查者必須調集所有材料,單就擬投資對象的股權結構而言,除了查閱擬投資對象當前的工商執照之外,還要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出資證明書、出資協議、驗資報告、股份轉讓協議、股權變更登記等一系列文件。
    (二)透徹原則
    以專利為例,投資者不僅需要了解其是否擁有專利權,還要了解其是專利權還是專利申請權,是否存在權屬上的糾紛、有效期間、專利權的地域范圍以及專利許可情況等內容。再以應收賬款為例,投資者不僅需要了解其應收賬款的數額,還要調查應收賬款性質、產生原因、賬齡、債務人資產負債情況以及債權人已經采取的措施等。
    調查者不僅對有關的文件資料進行詳盡的審核,還要求調查者與相關當事人、政府機構和中介機構等進行調查和溝通。如若關鍵員工屬于從同行業其他單位跳槽過來,則需要了解其與原單位合同關系是否已經了結,是否與原單位有競業禁止的約定等。但單憑員工個人提供的信息顯然不能確保真實,因此還有必要向原單位進行調查和了解。
    (三)  區別對待原則
    針對不同的企業,法律盡職調查應該有所側重。首先是處于不同發展期的企業的調查重點不同。眾所周知,風險資本的投資對象可以分為種子期、創業期、成長期和成熟期,因此不同時期的投資對象的盡職調查應該不同。就種子期的企業而言,因為其法律關系十分簡單,所以重點應集中于其創業團隊、知識產權等領域;而對于比較成熟的企業,尤其是Pre -IPO項目,因為其成立時間相對較長,其牽涉的法律關系更加復雜,隱藏的風險點也就更多,因此就應該全面調查,但重點是應比照擬上市地的上市規則開展調查。
    行業不同也決定了風險投資法律盡職調查的不同。在高科技領域,知識產權是決定企業發展的核心問題。若知識產權歸屬不清或者存在權屬爭議,則可能導致整個企業的核心競爭力缺失,甚至連企業存在的基礎也將喪失。曾有一企業為歸國留學人員創辦,而所用技術均為其曾經工作單位的專有技術。待公司產品一面世,國外公司立即提起訴訟,公司隨之倒閉。風險投資公司的投資也付諸東流。對于化工企業,可能導致的環境污染必須高度重視,如是否進行過環評、環保措施是否到位和是否因污染被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受過行政處罰等。
    企業背景不同同樣要求調查的重點不同。企業設立之初即為股份制企業的,其股權結構相對清晰,因此其重點應集中于公司治理結構;對于那些改制為股份公司的企業,改制是否規范、改制文件是否齊全、相關利益主體的利益是否已經妥善解決則是必須關注的;而對于民營企業,則要重點關注其內部制度的規范性、公司的股權架構、公司與自然人之間的借貸、關聯交易等因素。
    (四)獨立原則
    風險投資機構能夠獨立地進行盡職調查并作出自己的判斷,風險投資機構和盡職調查人員均保持獨立。
    當前的風險投資法律盡職調查大致有以下幾種模式。一是自行調查,即投資團隊中具備從事法律盡職調查的成員;二是委托調查,即風險投資機構委托專業的律師事務所進行法律盡職調查;此外還有在聯合投資時由一方進行調查,其余各方以其調查報告作為參考或者在Pre-IPO項目中以券商或者保薦人的調查報告作為投資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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